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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1  

依照《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以下节选自《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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