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文件
中设〔2014〕22号
关于印发修订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
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协会、煤炭行业协会,各煤炭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煤矿)、煤炭科研院校、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煤矿设备行业的维修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应设备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经认真研究,对我会原制定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修订的 煤矿设备 维修 认证 办法 通知
报:会长。
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各室、部,《中国设备
工程》杂志社。
附件: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加强煤矿设备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经营活动,确保煤矿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矿设备维修(含配件生产)的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第三条 《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核发。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负责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第五条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及项目实施能力的标志,也是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进行项目洽谈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入围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资质认证管理范围
第六条 煤矿设备维修范围包括煤矿(含非国有煤矿)井工、露天、洗选,煤矿铁路运输、煤炭深加工、环保、节能等设备。
第七条 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包括实施、监督、检查、换证、发证、年审等工作。
(二)组织提出认证目录,编制、审查、完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专项考核条件。
(三)指导、受理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申请,协助申请单位做好文件整理、填报以及受检等准备工作。
(四)对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的持证生产、检修监督,确保煤炭生产企业使用有证产品。
(五)组织实施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的办法、计划、认证目录、考核条件等,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公布。
第三章 资质证书等级划分和品种范围
第八条 凡承担煤矿设备维修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等级依照维修设备品种范围、产值能力、技术能力、质量达标水平及信誉程度进行分级和分品种管理。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品种范围按认证目录执行。
(一)一级资质等级。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年产值(上年度)3000万元以上;有能力维修煤矿大型设备(如: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主副井绞车等)三种产品以上;产品设计、工艺技术能力国内一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与研制产品能力;企业管理进入现代化模式,计算机技术应用广泛,具有完善的检测检验、计量测试能力及专业质量保证体系;合理充足的金融保障支持管理体系;行业内本产品维修骨干企业。
(二)二级资质等级。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年产值(上年度)1000-3000万元;有能力维修煤矿中型设备两种产品以上及生产配件三种产品以上;产品设计、工艺技术能力强,具有开发与研制产品能力;企业管理先进,计算机技术应用广泛,具有完善的检测检验、计量测试能力及专业质量保证体系;合理先进的金融支持管理体系;行业内本产品维修先进企业。
(三)三级资质等级。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年产值(上年度)500-1000万元;有能力维修煤矿小型设备及生产配件两种产品以上;产品设计、工艺水平能满足技术要求;检测检验、计量测试能力符合技术标准及规范;生产管理、材料供应、财务管理均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申请、审定、批准和换证
第九条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且维修的设备均为煤矿设备。
(二)经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维修合格的煤矿设备必须达到国标、行业标准及有关专业标准。
(三)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必须拥有维修本产品所要求的设计能力、工艺技术、工艺装备,检验测试能力。计量能力应达到国家标准。
(四)煤矿设备维修企业拥有完善、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持续有效地贯穿生产过程。
(五)对于维修煤矿专用防爆产品的企业,必须持有专业审查机构有效证书和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煤矿设备维修企业拥有与生产规模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上岗持证率100%。
(七)煤矿设备维修企业拥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营业用地与设施。
(八)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必须满足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基本条件(附表)。
第十条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逐项填写清楚、准确,附件齐全。
(二)营业场所、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三)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章程。
(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完成维修的业绩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用户反馈意见。
(六)凡申请维修煤矿防爆产品、安全仪器、仪表等特种产品的企业,必须要附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防爆合格证及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七)维修工艺、安全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等制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认证的程序:
(一)煤矿设备维修企业提交申请表,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两周内,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二)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管理水平、上年度维修产值、产品品种、设计、工艺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设备保养水平、质量状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材料供应及销售服务等进行现场评审。
(三)凡需要做检测检验的产品,企业必须具备检测检验条件。根据产品类型须到国家指定的矿用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受检。
(四)现场评审合格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方针政策,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人身事故,经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审定,公示15天。
(五)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在收到上报材料一周内办理,批准后颁发资质证书,并通过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六)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可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取消本次申请。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六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的换证: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提出申请换证。换证工作由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办理,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后核发换证。
(二)资质证书超期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按申请新证办理。
(三)逾期不办理换证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视为无证维修和销售,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统一发放管理。每年召开一次年审会,会后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应在维修设备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品种和编号。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每年第四季度实施年审,7月份以前获证企业,参加当年年审;7月份以后获证企业,参加次年年审。年审合格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由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审章,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复查与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通报、资质降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因维修煤矿设备质量低劣,达不到国标、行业标准和有关专业标准的。
(二)引起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其它事故的。
(三)年审不合格或未报年审的。
(四)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其它企业使用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如有异议,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及其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反映,并请求复审。
第七章 工作人员自律要求
第二十条 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勤奋工作,办事效率高,专业能力强。
第二十一条 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不接受检方礼物钱财,严格执行资质认证的管理办法,不参与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聘请参与资质证书审定、培训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煤矿设备性能和企业管理,对资质认证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必须经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审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4月10日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设〔2013〕19号)作废。
附表: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审基本条件
序号 | 等级 内容 | 一 | 二 | 三 | |
1 | 注册资金(万元) | ≥1000 | ≥300-1000 | ≥100-300 | |
2 | 维修产值(万元) | ≥3000 | ≥1000-3000 | ≥500-1000 | |
3 | 营业场地(平方米) | ≥5000 | ≥3000 | ≥2000 | |
4 | 设备原值(万元) | ≥2000 | ≥1000 | ≥500 | |
5 | 工程技术人员 | 总数 | ≥50 | ≥30 | ≥20 |
高/中级 | ≥5/20 | ≥3/10 | ≥2/6 | ||
6 | 技术工人 | 总数 | ≥200 | ≥150 | ≥100 |
高/中级 | ≥15/30 | ≥10/20 | ≥5/10 | ||
7 | 技术管理应符合有关专业要求。 | ||||
8 |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专业培训合格率符合有关要求。 | ||||
9 | 煤矿防爆、防尘、防水等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标准要求。 | ||||
备注 | 设备原值中,煤矿设备维修专用设备的原值须达到60%以上。 |